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太空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太空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我國太空科學研究與應用,普及太空科學知識,推廣太空科學教育,提升我國太空科學學術水準和促進一般國民太空科學相關知識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太空科學研究,應用與發展事項。
二、太空科學之介紹與經驗交換事項。
三、有關國家太空科學政策之建議事項。
四、國內外太空科學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事項。
五、國內外太空科學推廣教育與知識普及事項。
六、代表中華民國參與國際太空科學相關學會與學術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普通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曾從事有關太空科學研究或對太空科學懷有興趣,並贊成本會宗旨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在各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就讀於和太空科學有關的系所,年滿二十歲,對太空科學研究有興趣,並願遵守本會會章的在學學生,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會章之學術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並盡義務。

四、名譽會員–凡對於本會會務之發展有重大協助或特殊貢獻者,由會員五人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會 士–凡本會會員在太空科學學術上有特殊成就,或對太空科學發展有重大貢獻助益者,經理監事三人或會員十人之提議,由學術和技術委員會審查屬實,並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得為本會之會士。本項會士人選每年提名推薦人數不得超過普通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一,獲選者由會員大會正式頒發證書表揚。

六、永久會員-本會普通會員與團體會員若一次繳納常年會費二十倍(含)以上之會費者,即為永久會員,終生免繳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惟停權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各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指定職務之義務。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為停權會員,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兩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議決,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件。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辦理監事會移付案件。
八、會外委託案件。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包含第一年應繳納之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二百元。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
三、終生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一萬元,團體會員十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3年11月2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